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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19-09-16 14:20:00         点击量:1102次

随着住建部及北京、上海等地区关于推进BIM应用文件的出台,多个城市通过政策和标准的引导,激活了市场、推动了市场、提升了BIM的应用能力。


今天,全国各省市出台的各项新政策,做了个汇编。



全国

BIM的应用即将向公路水运工程推进



成都

项目在设计阶段未采用BIM

将无法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通知

文件号:成建委〔2016〕506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住建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27号)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2月1日起,凡在我市新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以下项目,在设计阶段均应采用BIM技术:

(一)国有投资的大、中型房屋建筑及除单纯道路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项目规模的划分依照住建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相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性项目及国家和省市优秀设计奖项目。

二、设计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相对应的BIM设计技术深度应满足《成都市民用建筑信息模型设计技术规定》(2016版)的精度要求。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BIM模型负责。

三、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设计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成都市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信息模型报审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中,应包括BIM模型文件(宜提交浏览模型文件)和《成都市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信息模型报审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项目是否采用BIM技术,是否符合《成都市民用建筑信息模型设计技术规定》(2016版)相关规定作为审查内容;审查合格后,方可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执行以上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施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反馈。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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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发布13项装配式建筑

示范项目创新技术



深圳

1号文!2号文!3号文!

2017喜迎深圳装配式建筑三连发

2017年1月深圳市迎来装配式建筑政策纲领文件三连发!一系列鼓励扶持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激发了企业与市场的积极性,也奠定了深圳市建筑产业化的新发展与新局面。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深建规〔2017〕1号)】

随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6个月的试行期结束,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7年1月12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根据《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文件等国家文件要求,征集试行期内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企业意见反馈,从行业、企业层面考虑,修编修订19条政策,力推装配式建筑!

市建筑工务署、市住房保障署、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全面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其他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结构体系。


  二、下列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

  (一)新出让的住宅用地项目;

  (二)纳入“十三五”开工计划(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等配建项目)独立成栋,且截至2016年6月27日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

  其中,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规定最大适用高度以内的项目,应当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具备条件的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区、坪山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国际低碳城、大运新城等重点区域,率先推进装配式建筑。

  四、市、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2016年6月27日后新开工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批复和建设管理任务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装配式建筑的增量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五、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在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管理等阶段应用信息技术,形成建筑信息模型(BIM)。通过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专业协调和信息共享,优化装配式建筑的整体方案和资源配置,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库,为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管控和责任追溯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项目管理模式。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包括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可以承接EPC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具体设计、施工等任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招标人可采用竞价预选招标或竞价批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七、对已经办理立项手续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并承诺按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实施,且经现场核查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条件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协议,办理提前介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开工后一定期限内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具体期限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协议中确定。


  八、装配式建筑项目各专业设计文件除按常规进行施工图审查外,还应审查预制率、装配率是否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后期设计文件发生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因素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九、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构件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工作前移,采取进厂抽检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强对工厂生产环节涉及的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成品构件的监督检查力度。预制构件生产地不在深圳市的,其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可就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

  十、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与验收。装配式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验收记录和实体质量进行抽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项目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时,应加大对现场浇筑结构和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建筑起重机械与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工程的抽查力度。

  十一、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管理,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统一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

  十二、组织专家队伍提供技术服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协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为装配式建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解决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方面的疑难问题。

  十三、市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装配式建筑工艺和措施的各项施工消耗信息,测算有关费用,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规程,发布装配式建筑构件及部品市场参考价格。未发布价格信息的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的价格,各相关单位可通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十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的项目,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后,可认定为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对按照高标准建造,预制率达到40%、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2009)参评时,可在标准评价等级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十五、经认定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的项目在报建时可缓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不再补交;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十六、利用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重点扶持装配式建筑和BIM应用。经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示范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公共技术平台,按规定予以资助。


  十七、对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作出重要贡献,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给予表彰。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项目参与地方、省级及国家级奖项的申报。


  十八、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组织专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技术认定。经认定,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的项目,由上述部门予以批复,作为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依据。市建筑工务署负责管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其自行组织技术认定,并依法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十九、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建立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劳务工操作实训;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与高等院校合作开设相关课程,培养装配式建筑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1月12日


【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17〕2号)】

2017年1月2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装配式建筑领域翘首期盼的“3%建筑面积奖励措施”经过四个月的试行,正式落地。


该文件历经四个多月试行,主管部门根据试行期间的反馈对流程进一步梳理完善,使得文件更具有操作性。通过落实政策细则,切实发挥政府引导、鼓励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积极作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国土资源委员会等部门积极研究、切实探索、打通部门壁垒、简化实施流程,为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打下奠定坚实的基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7〕3号)】

该文件的发布将为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提供了可操作性指引,明确了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范围及认定职责部门,规范了项目认定技术要求与审查要点,提供了技术认定材料要求及示范样本,为项目项目技术认定提供实际参考,为我市装配式建筑落地提供切实保障!

市建筑工务署,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技术认定工作规范有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深建字〔2014〕193号)、《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深建规〔2017〕1号)、《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深建规〔2017〕2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是指为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和推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照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的有关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技术认定意见书的活动。

  二、下列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按要求进行技术认定:

  (一)土地出让文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管理任务书等政府文件规定按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实施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实施装配式建筑,并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项目。

  (三)申请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资助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项目,由市、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组织技术认定。

  (二)第二条第(二)、(三)项所规定的项目,包括市管和区管项目,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认定。

  (三)市建筑工务署负责管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其自行组织技术认定。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的有关要求:

  (一)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等内容进行专篇说明。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还应当按照《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请奖励的住宅面积和比例等内容予以说明。

  (二)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及实施方案。依法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先完成专项审查。设计文件应当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预制率和装配率等内容进行专篇说明。

  (三)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各专业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中应有装配式建筑专项内容。设计图纸需用不同图例注明预制构件的种类,标示预制构件的位置,列明所用预制构件的清单表。

  (四)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当明确将预制率和装配率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审查要点》对预制率和装配率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书。

  五、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流程:

  (一)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申请表》;

  2.《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

  3.《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审查意见书》;

  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

  6.项目设计文件。

  (二)收到前项所述材料后,主管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等相关专家按照装配式建筑的审查要点对上述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的后续要求:

  (一)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申请表、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才能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中注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预制率和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字样。

  (二)在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首批预制构件样板和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并加强对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的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否遵循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三)在项目竣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单体建筑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预制率和装配率等内容进行专篇说明,并注明各指标是否         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竣工验收报告须经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签字确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建筑工务署的技术认定程序和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